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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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4民初1702号
原告:杭州发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H2R38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杭州发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发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6569.1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6569.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石料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石料含税、含运费单价为160元/吨,原告预付500000元货款给被告,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536.26吨)、29日和2022年6月8日、16日(171.1吨)、17日(264.96吨)共10天内累计向原告供应石料2536.80吨。2022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吨数结算,原告现同意按被告供应的2536.80吨石料数量结算货款。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对石料单价进行变更,即2022年5月27日的石料单价按170元/吨计算,2022年6月16日、6月17日两日的单价按165元/吨计算。截至被告供货结束,被告累计向原告供应石料总金额为413430.9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86569.10元预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已供货完毕,双方已完成供货量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部分货款,逾期支付的,还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购买石料,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5月25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400000元,共计500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7日、6月16日、6月17日共向原告提供石料2536.80吨,其中5月27日为536.26吨,6月16日为171.10吨、6月17日为264.96吨。
另查明,从原被告2022年5月28日10点32分、10点58分、11点41分、7月2日14点46分的聊天记录来看,2022年5月27日每吨单价为170元,2022年6月16日、6月17日每吨单价为165元,其余天数为16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浙商银行电子回单、劳动合同书及当庭人庭审**所证实,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双方应按实际供货金额进行结算。双方对被告的供货数量进行核对,但存在争议,原告于2023年5月9日确认按被告统计的供货数量进行结算。经本院核算,被告向原告供货的金额为413430.90元(536.26吨x170元/吨+171.1吨x165元/吨+264.96吨x165元/吨+1564.48吨x160元/吨),故被告应退还原告86569.10元。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根据最终确定结算数量的时间,酌情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算,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发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6569.1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6569.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发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50元,由原告杭州发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8元,由被告**负担984.50元。原告杭州发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