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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5080号
原告:浦江县雷翔水泥围栏厂,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XXX
经营者:***。
被告: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浦江县雷翔水泥围栏厂与被告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雷翔水泥围栏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县雷翔水泥围栏厂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