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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6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花桥乡盛田畈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89675549U。
法定代表人:吴旭东。
被执行人: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法定代表人:吴晓明。
被执行人: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26MF851844XF。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
申请执行人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36948。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已支付执行款36948元,被执行人分期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即(2021)浙0726执436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应敏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傅炜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