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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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花桥乡盛田畈1号,现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农批市场A2栋2楼2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2月16日上诉人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上诉人浦江宏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