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焱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某某、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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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6344号
原告:方俏云,女,1933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蔡素娟,女,1965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诸葛晶晶,女,1983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诸葛晓晨,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建,浙江金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凤山街177号德尚华庭8幢3-3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学忠,经理。
原告方俏云、蔡素娟、诸葛晶晶、诸葛晓晨诉被告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方俏云、蔡素娟、诸葛晶晶、诸葛晓晨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俏云、蔡素娟、诸葛晶晶、诸葛晓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俏云、蔡素娟、诸葛晶晶、诸葛晓晨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70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俏云、蔡素娟、诸葛晶晶、诸葛晓晨负担。
审判员王莺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叶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