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3民初3670号之二
原告:武义倬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宝塔路8号建材市场B区2-2-50。
法定代表人:王军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絮(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凤山街177号德尚华庭8幢3-3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学忠。
原告武义倬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武义倬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倬远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金华纳百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倬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倬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汤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