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85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灵芝,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5岁,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盛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74号院2楼。
法定代表人:张欣,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与中州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胡文玉,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置度村原十三中院内。
负责人:张文国。
原告***诉被告***、河南盛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小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湛志华
书 记 员 杨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