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137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石某,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中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置度村原十三中院内。
负责人:张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龙城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安阳市龙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牛晨鹿
书记员李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