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5民初2434号
原告: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义乌商贸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国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北侧世纪名城17号楼1**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国豫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拓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咏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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