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394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协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055551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鑫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