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鑫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锦绣大道8幢12D(华达峰景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鑫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过核对账款,除未退还的质保金外,案涉工程被告浙江鑫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欠其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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