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5355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公主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公主坟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公主坟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