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1等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1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6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嵩,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中铁建设大厦17A层。
法定代表人:缪志平,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生,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4号楼D座。
法定代表人:韩庆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晓,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1,女,1940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审被告:**2,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审被告:**3,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4,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述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波,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华美天祥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舒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平,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学,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原审被告李某1、**2、**3、**4、原审第三人北京华美天祥投资管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王颖君
二○二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