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金光路*号政府第二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更,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公主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公主坟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山区人口迁移办公室、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公主坟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