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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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3331号
原告:李光强,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第三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隆山路(新桥头村)瑞安市农贸城内第6幢第7层东边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192358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员工。
原告李光强与被告***、第三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光强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光强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