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民初2436号 原告: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1923586H),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隆山路(新桥头村)瑞安市农贸城内第6幢第7层东边三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云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集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集云公司偿还款项266195.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66195.7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份,原告集云公司因承建瑞安市莘塍街道东单元04-15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将包括木工项目在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再由***转包部分木工项目给***。2022年1月26日,因工程劳务费纠纷,***、***向集云公司出具《工程班组劳务费结算单》一份,载明“由贵司总承包的瑞安市莘塍东单元04-15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的木工班组由我方负责提供或完成,截止本结算日,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瑞安市莘塍东单元04-15地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剩余工程劳务费总额为6388716元,然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提出剩余工程劳务费总额为8117334元。现双方无法协调一致,集云公司基于平息农民工纠纷以及维稳等因素考虑同意支付上述工程劳务费,我方作为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木工班组实际剩余工程劳务费为931010.95元。贵司支付尾款后,即视为贵司已全部履行完成付款义务,今后如因该工程发生我方负责的农民工工资未结算等事宜,全部由我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自行解决所有此类问题,与贵公司无关”,并由被告***在“班组签字”一栏签字,***在“实际承包人签字确认”一栏签字。2022年1月28日,原告集云公司支付完毕剩余工程劳务费931010.95元。2023年5月26日,***、***等十五人以***出具的一张工资表为主要证据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集云公司、被告***,要求支付劳务报酬及赔偿利息损失,案号为(2023)浙0381民初4885号。原告集云公司在该案中抗辩劳务报酬与被告***、***已结清,不欠劳务报酬,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3年8月28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集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不管其系合法分包还是存在转包、甚至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均依法由其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等判决理由判决集云公司、***共同支付***、***等十五人劳务报酬合计260321元及利息损失。该案生效后,原告集云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了***、***等十五人劳务报酬(包括利息损失)263593.79元及案件受理费2602元。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集云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了企业信息、户籍信息、《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班组劳务费结算单、工资发放表、银行转账记录、(2023)浙038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2)浙0381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缴款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网银电子回单、(2023)浙038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具有证明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2024年2月2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年利率3.45%。***木工班组的工人***、**、***、***、***、**、***、***等人曾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集云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浙0381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集云公司共同向上述八人支付劳务报酬97267元。判决生效后,集云公司向上述八人支付了劳务报酬及利息损失。尔后,集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集云公司垫付的劳务报酬及诉讼费用98383元。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浙038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共同返还集云公司98383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2023)浙038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该判决已认定被告***违法分包及***、***、***、***、***、***、***、***、***、***、**全、柯淑芳、向红、***、***等十五人同时受雇于案涉项目木工班组的事实,在此不再赘述。被告***作为实际承包人应当与***对拖欠的劳务报酬予以及时支付。根据被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原告集云公司出具的《工程班组劳务费结算单》,原被告已就案涉项目劳务款项完成结算,原告也依约于当日支付剩余工程款931010.95元。尔后,***、***等十五人向本院起诉主张劳务报酬260321元及利息损失,经本院作出(2023)浙0381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集云公司、***先予支付。原告集云公司已按上述判决履行支付劳务报酬260321元及利息损失3272.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2元。就上述额外支付的款项,原告有权向被告***和***追偿并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故原告集云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款项266195.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66195.79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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