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5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81执5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项丰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