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2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隆山路(新桥头村)瑞安市农贸城内第6幢第7层东边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192358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4RCP5K。
法定代表人:周约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81执2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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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项丰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