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昆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诉前调21228号 申请人:杭州昆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贝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CWQU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隆山路(新桥头村)瑞安市农贸城内第6幢第7层东边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192358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瑞安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锦园1幢201室060工位(全程园区住所试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J8DKX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昆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昆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立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3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开立于招商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3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昆仲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立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3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开立于招商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131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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