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4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隆山路(新桥头村)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192358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3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集云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516916.87元及利息损失(截至2022年1月18日为7320.67元,之后以2516916.87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一、被执行人名下在相关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4197.7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优先扣除法院费用后无剩余案款,其余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域及户籍所在地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牌号×××的丰田牌机动车(该车辆注册时间2003年),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12日止),因未扣押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四、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五、本院委托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村居进行财产调查,无反馈回复。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到位罚款1000元,诉讼费3197.72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于程序终结亦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40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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