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3民初24964号
原告北京牛山供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芦正卷村委会南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
法定代表人张万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6675××××。
法定代表人薛宁,董事长。
原告北京牛山供热中心(以下简称:牛山供热中心)与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树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山供热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恩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山供热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蒸汽款956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恩派公司在北京牛栏山工业开发中心所属区域内自建房屋并进行经营,在此期间,原告为其供用蒸汽,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蒸汽款,但被告截止到2014年3月17日止,拖欠原告蒸汽款共计人民币956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恩派公司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案庭审。恩派公司董事长薛宁因涉嫌犯罪,现处于羁押状态,本院庭前对其进行询问,询问中,薛宁认可欠付原告所主张的蒸汽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5月5日,北京牛栏山工业开发中心、牛山供热中心、恩派公司签订《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明细》,该明细中载明以下内容:“水费:……。蒸汽费:截止2014年3月17日,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总计欠北京牛山供热中心蒸汽款95655元”。落款中加盖北京牛栏山工业开发中心、北京牛山供热中心、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被告认可欠付原告所主张的蒸汽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欠款明细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恩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认可欠付原告所主张的蒸汽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相应蒸汽款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牛山供热中心蒸汽款九万五千六百五十五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六元,由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树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