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北三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6675731-4。
法定代表人:薛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8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一万三千五百七十一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8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