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3民初2851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派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庭前本院听取了**的答辩、质证及最后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十五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支付借款日至今的利息五万四千元。事实和理由:我是恩派公司前员工,2017年3月16日,恩派公司法定代表人**致电给我,向我借款15万元,用于公司交电费,我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给**15万元,**马上将钱转给了恩派公司工作人员用于交电费。后**在微信上给我出来借款证明,承诺一个月还款,月利息2%,且恩派公司也给我出了截图。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因二被告一直未还前述借款本息,为维护合法利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恩派公司、被告**共同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借款是**所借,但借款用在公司上了。二被告同意归还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双方约定为准。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恩派公司向**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共计54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1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今收到**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2%,借款人:**”。恩派公司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有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员工**(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用于支付工业区电费,时间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6日,月息2%。款已于2017年3月16日由**转账给法人**并收到。”借条落款处盖有恩派公司公章。该笔欠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对账单,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向**借款15万元用于恩派公司的经营支出,恩派公司向**出具借条,二被告表示同意偿还该笔债务,**亦表示撤回对**的起诉并要求恩派公司单独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持异议。**与恩派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要求恩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要求恩派公司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还款之日至2018年9月15日之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五万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八十元,由被告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宜平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