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河市佳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3执5493号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佳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8139216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7667573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佳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河市佳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三万二千一百七十四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佳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恩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