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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02民初4304号
原告:浙江博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蟠龙村新区4排11幢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鲍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芬,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南街368号、370号一层A112、二层A201-210。
负责人:吴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施国如,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博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湖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博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芬,被告人民财险湖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锋、施国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博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139000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145000元及利息(具体利息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投价利率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2022年1月2日22时10分许,高毓昭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金华市江南开发区秋滨街道新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蟠龙新村路段时,与牛东辉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金华市有关部门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第3307014202200000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毓昭
负全部责任。为善后事故,原告支出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3000元,车损经鉴定损失为139000元。原告的索赔合法有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民财险湖州公司辩称,1.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情况属实,保险限额为355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车损评估价格偏高,与事实不符,应予以调整;施救费虚高,不认可,原告将案涉车辆从事发地拖至维修厂,仅仅为20公里左右,施救费顶多500元,利息请求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投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55000元以及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的事实、责任认定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3000元,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金华市安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对×××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作出安顺估鉴字第(2022)039号《鉴定估价报告书》,结论为:×××重型自卸货车在2022年1月2日事故中造成车辆损失为139000元。被告为此支付评估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作为保险人负有按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经本院委托确认原告车辆损失的价值为139000元,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本案车损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对于鉴定支出的费用5000元,已由被告预交,该费用是为了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支出的费用,原告自行负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3000元施救费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500元。本院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现被告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有违公正的行为,故对金华市安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安顺估鉴字第(2022)039号《鉴定估价报告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鉴定结论的抗辩,无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博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理赔款1415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博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博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负担6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罗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任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