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31民初71号
原告:晋城市晋达盛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K124W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113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城市晋达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第四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晋达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晋达盛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晋达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晋城市晋达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