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6民终1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东坡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关县翠华镇辕门街33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4594591708P。
法定代表人:高远军。
委托代理人赵文,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4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判决上诉人与大关县公路养护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工资115600.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56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450.00元、上诉人维权律师咨询费、差旅费、追讨工资住宿费、资料费等合计23750.00元;6.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诉人误工费650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为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做工,但公司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上诉人建立用工实名登记,未向上诉人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公司应当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上诉人是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张墙喊来做工的,张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无须向**、***、***支付工资115600.00元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1156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4450.00元。
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二审服判答辩。
一审认定事实:结合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民终1485号案件查明的基本事实,大关县人民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大关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关于修建大关县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叶辉负责施工,后叶辉又将工程转包给叶家华和吴昊施工,叶家华和吴昊接收工程后将郭欣确定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并报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确认。郭欣在项目实施期间将工程交回叶家华,后叶家华将工程转包给陈万勇,陈万勇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便将工程转包给张墙负责施工,张墙接手工程后于2020年4月组织包含***、***、**在内的数名工人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陈万勇与张墙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陈万勇)2019年9月进场施工至今,已投入机械设备材料、人工费等双方最终确认金额140万元整,含已支付8%中的款项壹拾万元……;二、甲乙双方同意在满足上述第一条的基础上,甲方(陈万勇)将本项目全部工程量和权益交乙方(张墙)实施完成……”。张墙施工期间,因无力发放工人工资,工程于2020年9月停工至今。后**、***、***等人向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及补偿金,2020年12月25日经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的仲裁请求。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2.***、***、**的各项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关于争议焦点1.事实劳动关系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劳动条件,即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等。大关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4民初48号案件中的张墙组织包括***、***、**在内的工人为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是基于与陈万勇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因该工程是以层层转包的方式转包到陈万勇手中,张墙与陈万勇之间系工程的再转包关系。***、***、**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反驳证据,故确定***、***、**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关于争议焦点2.因该工程是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转包方式转包给叶辉,后叶辉将工程转包给叶家华,叶家华再次将工程转包给陈万勇,后陈万勇又将工程转包给张墙施工,且双方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并相互约定了工程转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故张墙与陈万勇之间系工程的再转包关系,***、***、**系张墙雇请为其施工的工人,故***、***、**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若***、***、**确实与张墙之间发生有未支付的工资及报酬,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工程承包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叶辉负责施工,后叶辉又将工程转包给叶家华和吴昊施工,叶家华和吴昊接收工程后将郭兴确定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并报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确认。郭欣在项目实施期间将工程交回叶家华,后叶家华将工程转包给陈万勇。”因相关人员未参加本案诉讼,一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关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关于修建大关县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村硬化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工程。经层层转包,案外人张墙承包了涉案工程。张墙找**、***、***参与劳动。**、***、***因工资支付等发生争议后,向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等。2020年12月25日经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中,**41650.00元,***102000.00元、***102000.00元。一、二审诉讼中,**、***、***认可其是张墙喊去做工的,其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联系。
归纳诉辩双方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中,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案外人张墙通过层层转包方式承包涉案工程,**、***、***在本案诉讼中认可其是张墙喊到涉案建设工程中参加劳动的劳动者,并与张墙对工资进行约定,其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联系。在工程转包后,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张墙负责施工管理和承担经营风险,故与**、***、***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主体应是张墙。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受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支配及领取报酬。故**、***、***与大关县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基于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所主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请求,不能予以支持。二审诉讼中,**、***、***提交委托书,委托张墙代为递交诉讼状,处理后续一切事情。张墙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资格,双方委托关系依法不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虽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碧
审判员 杨稳香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浩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