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6民初6351号
原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
法定代表人:丁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晓,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莉莉,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辉,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香,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晓、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辉、孙玉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瀚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8218.39元。事实和理由:***未按考勤制度填写加班申请单,中瀚公司无须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辩称:***加班的事实存在,中瀚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资,应当根据考勤记录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中瀚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2093元;3.中瀚公司向***支付2015年度工资差额及2016年2月份工资共计96401.67元;4.中瀚公司向***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662.84元;5.中瀚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36112.82元。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3月份随王晨辉团队受聘于中瀚公司,担任主任建筑师,延续并享受与团队原所在单位的同等待遇,沿用了***与中瀚公司院长王晨辉及其注册的杭州逸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约定的薪资标准,即:年薪20万元,每月支付8000元,劳动节和国庆节分别支付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年终补足。但是,***工作至2015年农历年底,中瀚公司并未如约向***支付工资报酬,并拖欠***2016年1月至3月工资。中瀚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也从未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故***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中瀚公司依法支付工资及补偿等。
中瀚公司辩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中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自2016年3月份起己完全不来中瀚公司处上班,符合该法定解除情形,故中瀚公司无须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015年度工资,中瀚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2016年2月***离开公司后,未办理离职手续,中瀚公司无法与其核实2月份的考勤情况,故无法结算2月份工资,并非故意拖欠。***在中瀚公司处上班时间不足一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故中瀚公司无须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中瀚公司的考勤制度,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未向中瀚公司提交加班申请单,故中瀚公司对其主张的加班不予认可,且***经常迟到、不打卡,每周工作时间基本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部分,也予以了调休,故中瀚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银行凭证、2016年春节放假通知,本院予以确认;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不符合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明人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本院亦不予确认;指纹打卡记录、2015年度考勤管理制度、加班/外出办公/请假条,本院予以确认;社保缴费记录、名片,本院予以确认;工资支付明细,本院予以确认;谈话录音,谈话对象并未认可***关于年薪的主张,且谈话对象并非中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代表中瀚公司确认***的年薪金额;2014、2015年度工作量统计表,未经中瀚公司确认,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不予确认;考勤表、考勤管理制度,本院予以确认;降薪通知单未经中瀚公司盖章,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入职中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瀚公司实际按8000元/月标准发放工资。2016年2月2日,中瀚公司以《关于2016年春节放假通知》通知员工“2016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5日至2月19日,2月20日正式上班”。2016年2月29日后,***再未到中瀚公司上班。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自2015年3月1日起未再向中瀚公司提供劳动,中瀚公司亦未再向***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已终止。***并无证据证明中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以中瀚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中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5年度工资不足部分的问题。***与中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5年中瀚公司实际每月发放8000元,已经足额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要求中瀚公司按年薪20万元补发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6年2月工资的问题。中瀚公司认可***2月份工资未发放的事实。根据考勤记录及春节放假情况,中瀚公司应当发放2月工资5149元(8000元÷21.75天×14天)。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本案中,***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其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根据***在中瀚公司的工作年限,其在职期间可享受年休假4天。中瀚公司在春节前后安排放假15天,其中包含6个工作日,中瀚公司并未告知放假天数按缺勤扣发工资,故应视为带薪年休假,故中瀚公司已安排***享受了全部年休假。***要求中瀚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在职期间,双休日加班7天,但***已申请事假4天、春节多放假2天(已扣除年休假4天),中瀚公司并未扣除相应的缺勤工资,可视为对双休日加班的调休,故双休日加班工资为736元(8000元÷21.75天×1天×200%)。根据考勤制度,从20:30起算加班时间,***工作日共延时加班2小时,故延时加班工资为1345元(8000元÷21.75天÷19.5小时×150%)。***工作日出差13天,根据考勤制度,可计为加班52小时,***主张按一倍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应予准许,出差加班工资应为2391元(8000元÷21.75天÷8小时×52小时)。中瀚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共计447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工资5149元;
二、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6月2月期间加班工资4472元;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合计9621元,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端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