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异9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政。
被申请人: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div>
法定代表人丁佩民。
本院在执行***与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杭州中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灵军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依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