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保300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柳泉委二组。
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市通化县同德路广场西街桃源居小区二期3-5-291(商11)。
法定代表人:杨立瑶,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车辆、房产等财产,并以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车辆、房产等财产;
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吉EFB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关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