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21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广场西桃源居小区二期3-5-291(商11)。
法定代表人:杨立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274,439.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将工程款274,439.0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401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