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1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县快***同德路广场西桃源居小区二期3-5-291(商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521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