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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1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县快***同德路广场西桃源居小区二期3-5-291(商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521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