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

武某某与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6440号
原告武某某,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上海金岭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