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203民初1881号之一
原告: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纬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年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界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荣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荣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县吉能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清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