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974号
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村。
法定代表人:**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荆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办公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荆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