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934号之二
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村。
法定代表人:**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荆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90号4号楼1层90-128室。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荆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96493元,由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