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荆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640号 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村。 法定代表人:**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荆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90号4号楼1层90-128室。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荆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东平安区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