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执513号
移送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樊长春。
被执行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林利。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明星,女,汉族,1933年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李政霖(曾用名李宇),女,200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正寿,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0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人民币235,891.00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438.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星、李政霖、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9329.37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星、李政霖、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仲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亚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