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1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房师新,行长。
被执行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林利。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明星,女,汉族,
1933
年
2
月
28
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李某
1
,女,
2002
年
8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
(
李某
1
母亲
)
:崔某,女,
1972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正寿,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与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星、李某
1
、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6)
沪
0101
民初
3971
号、
(2017)
沪
02
民终
10218
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保理预付款本金
29,493,787.97
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
1,184,708.26
元,并支付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
以
29,493,787.97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
计付
)
;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支付本案律师费用
36,800
元;被告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不超过壹亿捌仟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星、李某
1
、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星、李某
1
、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平水镇
X
村
X
幢等处的房产,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XXX
号七层、
801-806
的房产及黄兴路
XXX
号地下二层车位
70
、
71
、
72
,上述房产设有抵押和其他在先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等处的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等处的银行存款合计
553090.68
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俊
审 判 员
姜雪峰
审 判 员
李铭辉
书 记 员
郭雨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