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与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2执9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房师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33年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2002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保理预付款人民币45,439,523.71元、利息人民币310,441.79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2,256,554.20元;二、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56,000元。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依据该生效判决,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462.52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案件审判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的申请,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0,878,160.15元,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华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6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575,250.77元,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709,937.90元,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05,894.60元,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18,895.13元。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81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13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平水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13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以(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平水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57,912.13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8,561,244.02元,尚有人民币19,501,275.68元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1,275.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东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法官助理*双
审判长***
审判员朱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