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541号
原告: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宝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琴,江西明理(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海,江西明理(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兴。
被告: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之盈。
原告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芬
法官助理 罗艳
书 记 员 朱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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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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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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