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9417号之二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弄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1944室。
法定代表人:朱之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9417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1,632.3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莉
人民陪审员  陆志强
人民陪审员  全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