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9417号之一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弄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1944室。
法定代表人:朱之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莉
人民陪审员 全 青
人民陪审员 陆志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凡凡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