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9417号
申请人: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575弄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被申请人: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1944室。
法定代表人:朱之盈。
申请人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391,632.3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1,632.3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拓翔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莉
人民陪审员  全 青
人民陪审员  陆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凡凡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