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4303号之一
原告:上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丹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富国工业区第****A>
法定代表人:张顺阶。
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士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之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超,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马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冯国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耐
书 记 员 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