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9)云01行初5号
原告**因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业,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彩、邱文庆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追加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昆明鸿廷房屋拆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彩、邱文庆,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邱文庆,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庆,第三人昆明鸿廷房屋拆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艳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又追加了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延长了本案审理期限六个月,期间,当事人申请一个月的调解。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名下坐落于昆明市的房屋,位于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项目四零三片区范围内,属于被征收对象。2018年8月30日,官渡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委托第三人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对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致案涉房屋坍塌。**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之规定,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官渡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官渡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委托第三人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三人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对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案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导致案涉房屋坍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作为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其成立的官渡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系临时机构,对外不承担责任。而第三人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受官渡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的委托进行拆除,对第三人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为产生的后果,依法应当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2018年8月30日,第三人昆明盘房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在拆除其他被征收人房屋时,导致案涉房屋坍塌的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的后果应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承担。故因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认为此次拆除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抗辩与本案房屋征收的事实不符合,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第三人昆明鸿廷房屋拆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本案的拆除行为无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昆明市官渡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于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没有异议。第三份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认可它的形式的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这份估价报告仅仅是作为对涉案房屋的评估数额的一个依据,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征收补偿决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但不能作为被告组织实施强拆涉案房屋的依据。 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陈述:同意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及证据。 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吴井街道办事处并提交以下证据:1、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3、附件;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证明:1、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18日发布了《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启动了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2、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按照《官渡区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确认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名下坐落于昆明市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红 审 判 员  洪 琳 人民陪审员  罗利萍
书 记 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