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小施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82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组织机构代码:7654879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德市小施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组织机构代码:3961680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小施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48元及利息,诉讼费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7年8月30日、10月16日、10月25日、11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电子商务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7年8月3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9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查询案件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同年9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2017年10月15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本案的执行方案。
5、2017年10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7年1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名录,同日,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同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7年1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17年12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7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84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