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5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志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望梅路********。
法定代表人魏嵊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目前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5174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沈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