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望梅路********。
法定代表人:魏嵊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一审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iv>
负责人:李晓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云皓,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69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建新
审 判 员 俞少春
审 判 员 吴飞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金晓飞
书 记 员 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