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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娟,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76号2幢507室。
法定代表人:魏嵊舟,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所称的证据《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并不能达到其无须向杭州坤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及利息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张福军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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